1. 관세환급의 의의
关税退税是指向海关缴纳的关税由关税法或对出口用原材料的关税等关税退税特例法(以下退税特例法)被退的情况。根据被退回的理由不同,其种类也有很多种。一般来讲是指对出口用原材料的关税退税等 这种特例法的退税。依据关税法的退税主要是指因合同上决定的出口或进口申报超额缴纳的税额被退回的情况。
2. 관세환급특례법에 의한 관세환급 요건
进口出口用原材料时,已缴纳或要缴纳的关税等不顾关税法等规定,依据退税特例法向出口方或出口物品的 制造商退回。因为关税是消费税的一种,是对不在国内消费而出口的行为给予关税退税,也可以看做是一种 出口奖励政策。
要获得关税等退税需可申请关税退税的人(退税申请权者)向退税对象出口提供用退税申请对象进口物品(退税对象原材料)制造、加工的生产品,要在向出口提供的日期开始两年内申请退税。
3. 관세환급대상 원재료
进口时缴纳关税的物品,可退税的原材料是对应以下任意一种情况。
- 制造、加工出口物品的情况
- 对该出口物品结合物理的或化学的物品
- 生产该出口商品时投入的消耗物品。但为运转及维持出口商品生产用的机械,器具的物品等
- 生产出口商品是间接投入的消耗物品除外。
- 进口物品原封不动出口的该出口物品
4. 관세환급대상 수출
依据关税法被受理的出口申报的出口,
- 一般有偿出口(退税特例法 第4条 第1号)
- 被定为计划财政部令的无偿出口(退税特例法 第4条 第1号 头绪)
- 被定为计划财政部令的外汇销售,工程(第2号)
- 对保税区域及自由贸易地区内企业的供给(第3号)
- 因认定为其他出口,被定为计划财政部令的情况(第4号)
5. 관세환급신청권자
- 依据关税法规定被受理出口申报的一般有偿出口或被定为计划财政部令的无偿出口的情况
- 出口方或制造商(只是,简易定额退税的情况是制造商)
- 依据国内信用证等向出口企业供给中间原材料的情况
- 最终出口方
- 在国内外汇销售、外汇工程中被定为计划财政部令的情况
- 销售方或工程方
- 向保税区域等供给物品的情况和向外国往来船舶或飞机公司船(机)用品和向远洋渔船无偿寄出物品的情况
- 供给者或制造者
6. 관세환급금 청구기한
依据大总统规定,出口物品从提供日起开始两年内(退税特例法 第14条 第1行),退税申请期间的计算日是
- 退税特例法 第4条 第1号的出口是出口申报受理
- 退税特例法 第4条 第2号至第4号出口是该年结束出口、销售、工程或供给的日子,
只是,像工程的情况是指工程中单位工程结束的日子。
7. 관세환급 환급방법
关税退税方法有个别退税和简易定额退税,简易定额退税是中小企业法上只符合中小企业,个别退税与企业范畴是没有关系的。
가. 个别退税
可产出生产出口物品所需要的各个原材料的消耗量,进口各原材料时缴纳或要缴纳的关税等可依据进口报关单计算并退税的 方法来准确返还缴纳税额的优点,但是对于出口物品的各个原材料的消耗量的计算以及退税金额的产出难,企业拟定 以及管理文件复杂为缺点的制度。
- 退税申请书的文件提出
- 退税申请书,出口事实确认文件(出口报关单等),消耗量计算书 缴纳税额 证明文件(进口报关单)
- 适用对象
- 不适用于简易定额退税率表的出口货物。
- 不在简易定额退税率表上提示的出口物品
- 适用于大企业并不适用于简易定额退税的确认企业的出口物品
나. 简易定额退税
为简易化中小企业的出口支援及退税程序,对简易定额退税对象中小企业生产的出口物品,省略其生产出口物品时消耗的 原材料的缴纳税额确认程序,只确认出口事实并简单退税的制度。
- 适用对象
- 得是出口物品(包括间接出口物品)生产者,
- 得是依据中小企业基本法 第2条规定的中小企业者,
- 退税申请日那年之前两年间,每年的总退税业绩(包括缴纳证发给业绩)应6亿元以下的企业。
- 适用物品 :
- 退税申请出口物品的情况是出口申报受理日,申请缴纳证发行的情况是实施于物品实际交易日,提示于简易定额退税率表上的HS 10单位出口物品,因此若简易定额退税率表上没有提示退税额,就没法得到退税。